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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盛锂电: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

时间:2023-03-08 18:30:39 来源: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根据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(2020 年 12 月修订)》等有关


(资料图)

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保荐机构”)作为

正在履行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华盛锂电”、“公司”)

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,对公司 2022 年度情况(以下简称“本持续督导期间”)

进行了现场检查,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:

    一、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

    (一)保荐机构

   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

    (二)保荐代表人

    蔡福祥、李骏

    (三)现场检查时间

    (四)现场检查人员

    保荐代表人蔡福祥,持续督导专员赵珈立

    (五)现场检查内容

    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、信息披露、独立性、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、募集资金

使用情况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、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

况等。

    (六)现场检查手段

司实际控制人、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、财务总监、销售总监等有关人员访谈;

诺及履行情况。

  二、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

  (一)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、三会运作情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、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

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;查阅了股东大会、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、决议和记

录,核对公司相关公告。

  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华盛锂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

度,相关制度基本得到有效执行,公司的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

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,同时能够按照《公司法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

上市规则(2020 年 12 月修订)》的要求履行职责。华盛锂电公司治理、内部控

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。

  (二)信息披露情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公告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,重点关注上市公司

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、披露内容是否完整,并对董事会秘书进行了

访谈。

  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华盛锂电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,信息披露

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,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

易所的相关规定。

  (三)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内部控制制度文件、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,查阅了公司

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往来的账务情况,并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。

  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华盛锂电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,

公司资产完整,人员、机构、业务、财务保持独立。

  (四)募集资金使用情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、查阅银行对账单、募集资金使

用台账;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。

  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华盛锂电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。公司募

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,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

金三方监管协议。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,也

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,亦不存在其他违反《上

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 1 号——规范运作》《上

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(2020 年 12 月修订)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。

  (五)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情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查阅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、董事会、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

披露文件,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,了解公司关于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

投资的情况。

  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华盛锂电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和

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;公司在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

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
  (六)经营情况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、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,与公司相关管理

人员进行沟通,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。

  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华盛锂电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,生产经营

活动正常。

  (七)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

  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。

  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:本持续督导期间,华盛锂电股东已严格履行了限售

承诺。

  三、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

  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法》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

股票上市规则(2020 年 12 月修订)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

理结构,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严格按照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2 号——上市

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

管规则适用指引第 1 号——规范运作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持续、合理安排募集资

金使用,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。

  四、是否存在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、上海证券交

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

  无。

  五、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

  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,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,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

了必要的支持。

  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,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。

  六、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

  通过本次现场检查,保荐机构认为: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、募集资金

使用、独立性、重大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、

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。

  (以下无正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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